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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能不能撤销? |
发布时间:201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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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巩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以上信息全部由巩律师归纳总结,如复制摘抄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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