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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
发布时间:2013/4/2 14:5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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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可以要求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1)如果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可以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法院根据出资的性质(出借或赠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15条) 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第16条) 借名人不可以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出名人将房屋擅自出卖,如何处理(第17条) 借名人不可以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 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第13条第1款一房多卖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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